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03民初3732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5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5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市福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辅绍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妮娜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