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21民初7584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