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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窦诚
联系方式:0551-87327730
注册时间:1989-08-21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长江中路80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和外汇兑换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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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与金照能、韩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24民初2102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庐江支行)与被告金照能、韩绿花、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庐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明、吴贤德、被告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照能、韩绿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工商银行庐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金照能、韩绿花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5131.96元,利息3014.50元,本息合计618146.46(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判令被告金照能、韩绿花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金照能、韩绿花发放贷款630000元。被告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照能、韩绿花按照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还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被告金照能、韩绿花以其位于庐江县高新区××幢××室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预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金照能、韩绿花放款,后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 被告金照能、韩绿花对原告诉称的欠款金额、逾期还款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辩称暂无能力偿还借款。 被告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金照能、韩绿花所欠本金及利息金额应予以核实,扣除其已代偿的37464.74元金额,并优先处置抵押物清偿债务;不同意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 原告工商银行庐江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适格;2、《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各1份,证明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时间、双方约定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时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逾期视为全部贷款到期;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预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书各1份,证明金照能、韩绿花以其购买的位于庐江县高新区××路××号××幢××号房产提供预抵押担保的事实;4、还款明细表一份,证明截至2021年3月21日,尚欠贷款本金612977.79元、拖欠利息3019.48元。 被告金照能、韩绿花、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8日,被告金照能、韩绿花为购房向原告申请按揭贷款,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金照能、韩绿花共同向原告借款630000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至2049年1月1日,借款年利率5.88%,按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于每月1日还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逾期罚息8.8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同时约定被告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前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金照能、韩绿花以其购买的位于庐江县高新区××路××号××幢××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预抵押登记。 原告按约发放贷款630000元,被告金照能、韩绿花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21日累计逾期还款18期,被告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金照能、韩绿花代偿37464.74元,截止2021年3月21日,被告金照能、韩绿花尚欠贷款本金612977.79元、拖欠利息3019.48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金照能、韩绿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612977.79元、利息3019.48元及后期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此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确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庐江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3元,由被告金照能、韩绿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靳真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娟
判决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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