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达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82执1894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达翰置业有限公司、朱志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24民初806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达翰置业有限公司、朱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4月22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及其他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情况,于2021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达翰置业有限公司、朱志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文学
审判员陈卫卫
审判员李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娟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