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50136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1年6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廖卫国、林轶君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一条中,协议廖卫国自愿放弃位于上海市崂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和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单元XXX室的房屋,房屋归林轶君一方所有的行为;2、判令廖卫国、林轶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甘肃百合e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e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起诉人向百合e家公司发放借款(以下币种相同)人民币2360万元整,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5月18日,借款利率按月利率3.9583‰,廖卫国与起诉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百合e家公司的上述借款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向百合e家公司发放了贷款2360万元。因百合e家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且借款、担保均发生在廖卫国、林轶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起诉人将百合e家公司、廖卫国、林轶君等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百合e家公司对起诉人偿还借款、利息等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廖卫国对百合e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驳回对林轶君的诉讼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25号作出维持一审的民事判决书。
一审开庭时,起诉人才得知廖卫国与林轶君已于2019年4月10日协议离婚,并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全部分配给林轶君一方。廖卫国与林轶君的恶意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债权。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危威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