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韦麒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24798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公司)与被告上海韦麒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麒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达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配合拆除建筑、搬离仓储的补助(一次性奖励金)合计人民币1210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租用被告相关堆场仓库用于存放相关物质。根据宝山区相关规定,被告需要对原告租用的堆场仓库予以收回、拆除建筑。经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在被告指定的2018年10月1日前搬离堆场仓库,并配合被告拆除建筑,被告将对原告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金12109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补助奖励金,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韦麒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3月1日,韦麒公司(甲方)与达丰公司(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原有的横沙乡合作的地块(潘广路XXX弄XXX号场地)出租给乙方,租期自2003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2014年11月26日,韦麒公司与达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场地租金从2014年3月1日上调至每年每亩28000元整,合计每年464800元。
2018年,韦麒公司(甲方)与达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对“五违”现象进行整治,要求拆除清理非法用地,现就乙方违法用地清理奖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2018年10月1日前搬离,甲方对乙方配合拆除其租赁范围内违法建筑给予一次性奖励,合计121090元,乙方搬离后与甲方的租赁合同自然终止;乙方违法建筑拆除后经镇五违整治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甲方三个月内支付乙方,甲方帮助乙方对拆除的违法用地进行复耕并种植绿化。
审理中,达丰公司表示,政府已经收回该场地,并在建商品房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韦麒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奖励费1210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元,由被告上海韦麒建筑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武恩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汤娜
书记员汤娜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