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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秋
联系方式:0453-6367627
注册时间:1984-10-17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6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与景观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不含爆破)、净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锅炉安装维修改造、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建筑施工劳务、建筑机械器材维修租赁、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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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黑10民辖终31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4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牡安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4民初420号民事裁定;指令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牡安公司接受原牡丹江龙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对恒基公司债权,向工程所在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恒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为牡丹江市阳明区,应由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性质,依法应该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本案存在债权转让行为,但并非债权转让双方发生了纠纷,被诉主体并非债权转让人。本案上诉人原审主张的是受让后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该债权属性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属于专属管辖性质,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无论是上诉人自行确定的案由,还是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均属案件分类管理内容,并不产生影响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性质。被上诉人依案由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在原审对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答辩时提出了牡安公司与龙腾公司间受让的债权系建设工程性质,转让债权并不改变债权性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上诉人牡安公司是向被上诉人恒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并非向原龙腾公司提出债权转让合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原审法院审理的本案是上诉人享有的受让工程款债权的保护问题。原审法院不应根据本案案由来审理案件,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因此,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孙媛媛 审判员张继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王凯男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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