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琪
联系方式:18095566789
注册时间:2015-08-26
公司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路御景华城西门37幢1-2层205号房
简介: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房屋建设业、公路工程建筑、建筑物照明设备安装服务、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电力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环保工程服务、城市照明工程服务、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绿化管理、景观和绿地工程施工、公园园林土地平整、劳务分包(以上项目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及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农业机械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马某1与隆德县民政局、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423民初453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隆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与被告隆德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民政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王某,被告远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38566.47元,并给付逾期付款银行贷款利息34353.57元(238566.47元X24个月X0.006),合计272920.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民政局系政府职能部门,负责隆德县范围内社区服务站建设工作,承诺参与建设的部门和个人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审计部门审计的结算报告给付工程款。原告马某1系建筑行业个体户,于2017年7月承建被告民政局位于××县,该服务站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最终审定金额为216963.94元;2018年5月承建位于××县,该服务站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最终审定金额为252439.55元,合计438566.47元。工程竣工后,为结算合规由被告远桥公司完善招投标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后,被告民政局和远桥公司先后给付工程款20万元,剩余238566.47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没有给付工程款。现原告认为二被告拒付工程款的行为违约,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资金周转造成很大困难,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38566.47元,并给付逾期付款银行贷款利息34353.57元(238566.47X24个月X0.006),共计272920.04元。 被告隆德县民政局辩称:1、被告隆德县民政局依照国家政策的要求在全县修建23个农村社区服务站,由于前期时间紧张,所以未进行招投标将23个自然村的社区服务站分配给原告等14人进行施工。2018年准备修建剩余6个社区服务站时,被告民政局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与被告远桥公司进行协商,将隆德县所有的农村服务站进行招投标,被告远桥公司中标后,被告民政局于2018年12月18日与远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标价为8244376.94元;2、付款情况,该案的审计总工程价款为6330965.68元,原告修建的张程乡桃园村社区服务站审计价格为216963.94元;3、被告民政局前期已经向各施工人支付工程款365787元,被告民政局分两次向被告远桥公司共支付工程款5771063元,按照审计价格远桥公司所修建的工程款为1148991.19元,被告远桥公司用被告民政局支付的工程款代支付他人工程款220万元,尚有2422071.81元还未支付,由被告远桥公司在剩余的工程款2422071.81元支付给原告;4、被告民政局已向被告远桥公司超支付工程款,案涉的工程款应由被告远桥公司支付,被告民政局在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属于垫资施工,依照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发包人不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远桥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远桥公司之间从未签订形式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系被告远桥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招标方式成为该项目的施工人。中标之后被告民政局告知被告远桥公司隆德县2018年农村社区服务站项目部分工程已由原告等人施工,对此情形被告民政局并未提前向被告远桥公司告知。2019年1月28日因原告等多个实际施工人就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向被告民政局催要、上访,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远桥公司在被告民政局的协调下要求远桥公司代为支付,被告远桥公司因代付时原告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借款的方式代民政局支付,被告远桥公司已借款支付原告涉案工程款17万元。2020年1月18日,因原告等多个实际施工人再次向民政局催要、上访,远桥公司因不清楚具体施工人的具体工程款,所以向被告民政局指定负责人杨春兴借款63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并未经由涉案工程承包方远桥公司参与报审,结果也没有经由远桥公司确认签字盖章,系原告及被告民政局两方核算结论,与被告远桥公司无关,故其不能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原告主张的被告远桥公司以个人借款方式支付原告工资视为原告与被告远桥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没有任何根据,而原告与被告民政局之间单方面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结算,本质上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远桥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建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基于施工合同关系产生的支付工程款义务,被告远桥公司与被告民政局建立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系独立于涉案法律关系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被告远桥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同时保留追回借款及利息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将本县农村社区服务站承包给包括原告在内的14人进行修建。其中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和2018年5月承包了隆德县张程乡桃园村社区服务站和隆德县奠安乡张田村社区服务站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修建,约定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审计审定的价款支付。原告完成了上述两个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工程。其中张程乡桃园村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为158.4平方米,最终审定金额为216963.94元,奠安乡张田村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最终审定金额为221602.53元,共计438566.47元。2018年在被告远桥公司承包修建剩余6个社区服务站时,被告民政局为结算合规,与被告远桥公司进行协商,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将包括前期已经修建的23个服务站在内的隆德县所有农村服务站进行招投标,被告远桥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8244376.94元,合同工期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民政局于2018年12月24日支付被告远桥公司工程款2473313元、12月27日支付3297750元,共计5771063元。被告民政局已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被告远桥公司已代付原告工程款17元,共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余款238566.47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安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隆德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1工程款238566.47元及利息(以238566.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马某1要求被告宁夏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被告隆德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优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小珍
判决日期
2021-07-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