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贾维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3执305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已于2021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21)湘长星证民字第51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500.91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止,后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公证费3420元,律师费30175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8770.96元,以上共计645866.87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维猛、潘姝嫔的银行账户存款645866.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贾维猛、潘姝嫔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执行员彭勇
代理书记员李蔚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