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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34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3-88923993
注册时间:2012-05-17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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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9民初7271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汇茂公司)与被告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与被告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科汇茂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购房款3185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以18081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房款之日止(截止2021年5月20日违约金为66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同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得原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嘉景大道8号负1号-1044(金科城M05)商品房一套,共计购房款为86100元,被告采用分期方式付款,支付了第一期房款54243元,被告在支付完上述款项后,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期房款18081元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未支付的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且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房款。同时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2)项之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以1808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计算,从2021年3月16日至实际付清房款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购房欠款和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判我所请。 被告罗杰辩称,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的金额属实,从第二期房款以后均未支付,我不同意支付的原因是由于离婚后负债很多,经济困难等。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科汇茂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同被告罗杰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得原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嘉景大道8号负1号-1044(金科城M05)商品房一套,共计购房款为86100元,被告采用分期方式付款,支付了第一期房款54243元,被告在支付完上述款项后,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期房款18081元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1857元; 二、被告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808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8元,减半收取199.04元,由被告罗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敏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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