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南防集团郴州华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002民初2306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与被告南防集团郴州华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升,被告华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西、曹彩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物运输费用341235.1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安公司的答辩要点:经对账是欠这么多运输费,但是是欠京福生的钱,京福生是承揽我公司业务的个人。2019年之前运费是付给京福生个人,2019年开始运费付给原告公司。我公司之前都按时付款,双方业务量很大,而且因京福生给我公司造成了一部分损失,希望在原告的诉求上给予些折扣。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30日,被告华安公司为其经营需要,与原告宏发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货物运输业务,承包期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即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运输货物。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应收账款对账函》,原、被告认可,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运输费341235.18元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故酿成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南防集团郴州华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341235.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9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6479元,由被告南防集团郴州华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东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罗百玉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