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伟、中石油昆仑东北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1160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金伟因与被申请人中石油昆仑东北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7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伟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0年5月,被申请人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找到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申请人为沈阳市北一路光明加气站、肇工加气子站前期工程进行施工,因前期工程工程量无法计算,双方口头约定先施工,并在施工工程中以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确认工程量,然后按照当年的市场造价给付工程款。再审申请人在2010年7月期间对该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验收后由沈阳市政集团继续后期工程进行施工。再审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记载工程量的工程洽商记录经沈阳分公司确认,后因股权变更,再审申请人的工程付款交由被申请人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因再审申请人系个人施工没有施工资质,经协商将再审申请人的工程洽商记录单合并在久兴公司,按要求重新填写了工程洽商单,之后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核对盖章,东北分公司也在2013年4月给再审申请人(含久兴公司工程款)出具了承诺书。2014年久兴公司开始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诉讼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最后仅就久兴公司施工的三张工程洽商单评估鉴定并最终判决。久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出具情况说明,提出再审申请人施工的工程量(两张工程洽商记录)系再审申请人个人施工。综上,再审申请人施工事实存在。
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请求,且本公司已经将沈阳分公司所有业务、资产及管理权整体协议转让并移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对案涉工程洽商记录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存疑,根据行业习惯及规则常理,再审申请人若是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应当完整保存其实际施工的施工日志以及施工成果的交付、验收等证据,不能凭借单方口述。久兴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不真实,证据形式不合法,且与涉案工程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法院根据金伟提供的证据认定其不具有主体资格是完全正确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金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刘冰
审判员钟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