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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灵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祥成
联系方式:0453-8107159
注册时间:1993-10-1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长安街34号
简介:
药品生产;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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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灵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1002民初101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牡丹江灵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灵泰公司返还房屋动迁补偿款5273221元;2、要求灵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7日,城投公司与灵泰公司签订动迁补偿协议,灵泰公司动迁建筑面积共8662.79平方米,动迁补偿款总额为28873221元。灵泰公司与孟友兰对此次动迁建筑中的两处厂房存在产权纠纷,涉及动迁款5273221元,城投公司对存在产权纠纷的动迁厂房补偿款暂未支付。2017年灵泰公司拟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富硒产业园项目,急需投入资金缴纳土地竞买保障金,多次来城投公司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请求将剩余征收补偿款支付到位。为支持项目建设,2017年8月11日,城投公司与灵泰公司达成支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城投公司支付给灵泰公司剩余房屋动迁补偿款5273221元,但灵泰公司要作出承诺,若申诉到最高法院后仍维持省高院判决或行政赔偿诉讼作出赔偿判决,则灵泰公司应向城投公司返还此笔款项,灵泰公司同意并向城投公司出具了承诺函。2019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8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定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赔偿孟友兰房屋征收补偿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灵泰公司向城投公司承诺返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条件已成立,城投公司多次向灵泰公司催要此款,但灵泰公司始终不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城投公司诉讼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13元,退还原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聂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鹏飞 书记员孙婉晴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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