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81民初305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8年8月1日与被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损失391.5万元;2.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就其2018年8月1日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4日,该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浙0206民初32号。该案中,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
本案依法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葛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