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与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汪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521民初789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以下简称:甘肃银行清水支行)与被告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汪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银行清水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斌、时俊奇,被告赵艳芳,被告汪奋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甘肃银行清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共同清偿借款本金388000元、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76031.18元,并清偿截至贷款本金结清前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正常贷款年利率为7.83%,逾期年利率为11.745%);2.判令甘肃银行清水支行对抵押给其的汪奋珍名下的XXX商铺(房产证号:XXX)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汪奋珍承担。事实与理由: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三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甘肃银行清水支行申请贷款40万元,双方及抵押人汪奋珍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1112000001的《个人贷款担保借款合同》,该笔贷款以汪奋珍名下的XXX商铺(面积52.61平方米,房产证号:XXX)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8年11月15日在清水县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甘(2018)清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92号。2018年11月16日,甘肃银行清水支行为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发放了个人经营贷款40万元,并签署了借据。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自2019年8月开始欠息,截至2021年2月25日仍欠付借款本金388000元、利息76031.18元。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不按期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给甘肃银行清水支行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甘肃银行清水支行为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共同辩称,甘肃银行清水支行所述贷款属实,希望甘肃银行清水支行能多给点时间让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想办法还款。
汪奋珍辩称,甘肃银行清水支行在诉状中所述属实,希望甘肃银行清水支行给予一定的期限让借款人想办法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开庭审理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2日,甘肃银行清水支行与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汪奋珍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甘肃银行清水支行借给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4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贷款年利率为7.83%,逾期年利率为11.745%,以汪奋珍名下XXX房产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抵押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2018年11月15日,甘肃银行清水支行与汪奋珍就抵押房产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甘(2018)清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92号。2018年11月16日,甘肃银行清水支行向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发放了贷款40万元。
另查明,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欠甘肃银行清水支行的借款本金截至目前为388000元、利息截至2021年2月25日为76031.18元
判决结果
一、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借款本金388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76031.18元,并按照年利率11.745%支付自2021年2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汪奋珍名下XXX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计4130元,由左美龄、赵艳芳、左清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学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丽亭
书记员王蕾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