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81民初570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孙志贵、吕江提、车海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665元,由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周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晏春红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