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友谊与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宗信、唐芝雄、樊涛、杨志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202财保57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友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0603××××0657账户上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唐宗信、被申请人唐芝雄、被申请人樊涛、被申请人杨志超等价值财产。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40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1100C02108001600004160)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0603××××0657账户上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唐宗信、被申请人唐芝雄、被申请人樊涛、被申请人杨志超等价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友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舒珏惠
审判员向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冉阳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