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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友财
联系方式:0856-5225877
注册时间:2015-03-13
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武陵大道12号江华佳苑24-2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建筑机电安装、消防设施、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城市及道路照明、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及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土地开发治理、复垦;土石方工程施工;天然气管道建设;输变电工程施工;工程技术开发;建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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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友谊与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宗信、唐芝雄、樊涛、杨志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202财保57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友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0603××××0657账户上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唐宗信、被申请人唐芝雄、被申请人樊涛、被申请人杨志超等价值财产。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40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1100C02108001600004160)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0603××××0657账户上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唐宗信、被申请人唐芝雄、被申请人樊涛、被申请人杨志超等价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友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舒珏惠 审判员向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冉阳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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