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506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辉
联系方式:0826-2877759
注册时间:2013-12-09
公司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163号1幢601号
简介:
投资与资产管理,信息或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服务,城镇规划区内储备土地三通一平及道路桥梁、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公益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及营运;城市公共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燃气分公司与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602民初401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燃气分公司(以下简称“爱众燃气公司”)诉被告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园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爱众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天然气安装工程款3776800元及利息42568元(第一次进场施工的工程款利息以420629.5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第二次进场施工的工程款利息以335617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5日,原告与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向公司”)签订了《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此合同约定重向公司委托原告对XXXXX项目燃气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安装户数1086户,此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价格为每户3960元包干,合同总价共计4300560元;第三条约定“本工程分三批次施工,合同签订后,每批次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该批次全额工程款”第四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重向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因重向公司无法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2019年3月28日,被告与重向公司共同向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XXXXX一期水气工程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函载明“恳请你公司现行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贵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上述《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及《承诺函》,将XXXXX项目燃气工程进行了设计、施工,实际安装总户数为1080户,而重向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776800元。2019年5月21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29日指定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19年7月18日,原告依法向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XXXXXB区天然气安装工程款3800560元;2020年11月27日,管理人确认该笔债权为3776800元。截止目前,原告的工程债权尚未实现。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5日,原告与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向公司”)签订了《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此合同约定重向公司委托原告对XXXXX项目燃气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安装户数1086户,此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价格为每户3960元包干,合同总价共计4300560元;第三条约定“本工程分三批次施工,合同签订后,每批次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该批次全额工程款”第四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重向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因重向公司无法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2019年3月28日,被告与重向公司共同向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XXXXX一期水气工程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函载明“恳请你公司现行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贵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燃气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受理费18677元退还给原告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燃气分公司
合议庭
审判员陈洪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欢
判决日期
2021-07-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