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金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1602执3120号之九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60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区金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鑫、陈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14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4474897.77元、2020年11月24日后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3721448元、执行费86052元本院已收取。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但因帐户余额较小,没有扣划的必要,冻结的期限至2021年12月6日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且冻结的财产将于冻结的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本院依法扣留的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因工程尚未结算,暂时不能提取,扣留的期限至2024年3月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行扣留的,应在扣留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留的法律后果,且扣留的财产将于扣留的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扣留。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因未查找到车辆的下落、未查清房屋的现状,暂时无法处置,查封的期限分别至2023年3月9日、2024年6月14日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且查封的财产将于查封的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查封。本院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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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曾华
审判员程兵
审判员熊昌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吴超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