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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
联系方式:0512-52881957
注册时间:1983-12-12
公司地址: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简介:
可承担国内房屋建筑、古建筑、建筑装饰装潢、市政公用、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修缮;风景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文物保护工程及近现代建筑的设计、施工及维修保护(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古建营造技术的研发;古建建材的生产及销售;模架租赁;承包境外园林古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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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江绪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81民初7683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与被告江绪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易、被告江绪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古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15740021.52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1232280.07元以及2020年6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5070021.52元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本金670000元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12755031.09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3511016.62元以及2020年6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2085031.09元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本金670000元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项目管理考核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常熟市金鑫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佳苑公司)的金鑫花苑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和许可,原告将上述工程项目委托被告负责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约1亿元,被告包项目管理、包资金运用,包成本管理,包经济盈亏,包保修服务。被告除应承担自身为完成本项目所支付成本外,还应上缴原告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为工程总价的净百分之三(必须获江苏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如达不到江苏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则净上缴百分之三点五)。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原、被告共同编制竣工决算送审,以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最终审定的造价为准。合同另约定工程项目财务受原告财务部统一领导与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工程付款按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进度,由财务部门扣除税金、管理费及本项目上的成本后,由被告支付使用余下工程款。涉案工程被告应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承包的金鑫佳苑公司开发的金鑫花苑1#-6#楼、商业一、商业二、人防工程、配电间、门卫、生活水泵房工程由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6年1月18日,金鑫花苑1#-6#楼、商业一、商业二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3月份、人防工程、配电间、门卫、生活水泵房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月26日(临近2017年春节),原、被告对工程项目此前的往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原告为其垫付材料、人工款等共计11154827.20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将该笔垫付款以借款形式予以确认,被告承诺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2017年5月16日,原告又为被告垫付开票税金151735.89元。为此,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将该笔垫付款以借款形式予以确认,被告承诺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2018年2月12日(临近2018年春节),原、被告在前述结算基础上,再次对工程项目后续发生的往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原告为其垫付材料、人工款等共计16070021.52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将该笔垫付款以借款形式予以确认,被告承诺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于2019年2月12日前还清,逾期利率上浮50%。同日,原、被告另签订情况说明一份,被告提出原告多收水电费和被告支付了金域蓝湾的场地平整费和人员工资,原告同意16070021.52元中调减100万元,按15070021.52元计算。2019年12月12日,原告又为被告垫付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资670000元,为此,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将该笔垫付款以借款形式予以确认,被告承诺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上述垫付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能归还,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共计5465407.74元。另原告于2019年11月份对金鑫佳苑公司提起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经审计,金鑫佳苑公司确认尚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和利息共计4933127.67元,扣除原告负担并支付的审计费700000元,原告实际可收取工程款4233127.67元。该款应先行抵扣被告应支付的上述利息款,故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款为1232280.0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江绪盟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款项均没有到被告的账户,被告没有收到钱,还贴了几百万元进去。当初原告让被告签字,原告说被告代表项目,是作为项目经理。现在很多人起诉被告,为了这个项目弄得被告倾家荡产,房屋已被查封,被告并不是挪用这笔款子,也不是自用了。原告有欺诈行为,原被告的承包协议是先签的,原告和业主的合同是后签的,当初签的时候有1.1个亿,审计下来9000万都不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5日,古建公司作为甲方、江绪盟作为乙方,签订《项目管理考核合同书》,内容为:“甲方为常熟市金鑫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鑫花苑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常熟市金鑫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鑫花苑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工程需要和许可,甲方按照企业项目管理制度将上述工程项目委托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管理考核合同。乙方确认已全面理解并同意完全履行甲方对常熟市金鑫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鑫花苑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并确保满足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等……工程职责:根据施工合同组织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范围:组织施工,配合公司贯彻各项管理目标,履行施工合同中所有承包人的权利及义务。考核内容:工程成本控制、工期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程保修、廉政要求等。第一条、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约为约1亿元人民币。第二条、工程内容: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内容。第三条、项目管理考核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项目管理,包资金运用,包成本管理,包经济盈亏,包保修服务。特别是民工工资,必须保证按协议发放到位。第四条、工期: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业主要求本工程工期为360日历天。第五条、质量等级:合格。第六条、工程造价及费用收取:(1)本工程合同价为:约1亿元人民币。(2)乙方除承担自身为完成本项目所支付成本外,还应上缴甲方管理费用并承担甲方为本工程所支付的下列成本。1、收取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建设单位的认可的包含甲供材料和甲控乙供材料在内的工程总价。2、本工程上缴甲方的管理费为上述条例所列工程总价的净百分之叁(必须获江苏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如达不到江苏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则净上缴百分之三点伍),本管理费不包括以下条款所列费用,以下费用由乙方按下条执行。3、工程投标前期费用,为办理工程中标、工程保险、办理施工许可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实承担。4、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奖金、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5、工程税金、各类规费等由乙方承担。6、工程结算完成后,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审定书及本公司合同书办理工程项目内部结算表来核算管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乙双方编制竣工决算送审,以建设单位及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造价。……第十二条、工程付款及财务管理:工程项目财务受甲方财务部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工程付款按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进度,由财务部门扣除税金、管理费及本项目上的成本后,由乙方支配使用余下工程款。工程款的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财务制度要求。……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乙方所考核承包的工程应自筹资金,自负盈亏。(2)、乙方对所考核的项目安全负完全责任,发生的安全事宜皆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配合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2014年6月26日,金鑫佳苑公司作为发包人、古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鑫花苑1-5#楼、商业二及常熟市×××地块项目人防工程。工程地点:常熟市支塘镇宝芝路西侧,支何公路先导段北侧。工程内容:建筑总面积3695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6089.28平方米),其中为1#-3#楼面积各为地上869.4平方米、地下175.6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4层、地下1层;4#楼面积地上11002.85平方米、地下1086.51平方米、框剪结构地上11层、地下1层;5#楼面积地上12925.67平方米、地下952.17平方米、框剪结构地上16层、地下1层;商业二面积地上4324平方米、地下269.8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4层、地下1层;人防面积3254平方米)。二、承包范围:土建、水电、人防、大型土石方、基坑围护、商品砼、防水、涂料、门窗、外墙保温、预拌砂浆、消防、暖通。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07月01日(以实际破土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06月25日(以实际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工作日(不含桩基、基坑围护工期在内)。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柒仟陆佰玖拾玖万贰仟元(人民币),¥:7699.20万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2)按现行相关工程造价结算规定: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让利12.5%进行结算。钢筋、商品混凝土、黄砂、水泥、石子等按实际耗用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结算,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调整规定计算。……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项目开盘(开盘界定时间为主体底层砼结构浇筑完成)后20天内付合同价款的15%,小高层住宅主体砼结构九层浇筑完成后20天内付合同价款的15%,主体砼结构封顶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40%,内粉刷结束后一个月内付合同价款的10%,设计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至合价款的60%,(春节期间酌情付款),自设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至审定价的80%,自设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付至审定价的98%,余款2%作为保修金自设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后一个月内付清。……47、补充条款……(7)、本工程由发包方指定分发包的专业工程(门窗、外境保温、外墙涂料、护栏、基坑围护)配合管理费承包方按其总造价的净5%(不含税金在内,该部分税金由发包方承担)收取,工程结算时配合管理费不下浮。(8)、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在发包方专用帐户存入人民币贰佰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四号楼、五号楼的底层砼封顶后10日内由发包方无息退还乙方50%,在四号楼、五号楼的顶层砼封顶后1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50%。……” 2014年8月6日,金鑫佳苑公司作为发包人、古建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鑫花苑6#楼、商业一、1#、2#配电间、门卫、生活水泵房工程。工程地点:常熟市支塘镇宝芝路西侧,支何公路先导段北侧。工程内容:建筑总面积16730.74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952.17平方米)……二、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大型土石方、商品砼、预拌砂浆、门窗、防水、涂料、外墙保温、室外消防。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08月10日(以实际破土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08月04日(以实际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工作日(不含桩基、基坑围护工期在内)。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叁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元(人民币),¥:3393.38万元。……” 2016年1月,金鑫花苑1#-6#楼、商业一、商业二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3月,人防工程、1#配电间、2#配电间、门卫、生活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1月26日,江绪盟作为借款人(甲方)、古建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1154827.20元;借款用途:甲方应将借款用于付材料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为准;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8%;付息:一年后还款时,利随本清。江绪盟在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字,并书写“注:2017年1月25日前所有借款合同作废”。 2017年5月16日,江绪盟作为借款人(甲方)、古建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70000元;借款方式:借款付至赵杰账户;借款用途:甲方将借款用于支付开票税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在付款方式处有手写字体“实际支付开票税金151735.89元,开票金额合计4313325.95元,由古建公司开具转账支票给李啟龙,由李啟龙背书转让至朱洋用于支付税金,金额为151735.89元。赵杰2017.6.5”。 2018年2月12日,江绪盟作为借款人(甲方)、古建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6070021.52元;借款用途:甲方应将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为准;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2%。江绪盟在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字,并书写“截止2018年2月12日前与古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全部作废”。 2018年2月13日,江绪盟等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内容为“今有江绪盟向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零柒万零贰拾壹元伍角贰分。江绪盟就金鑫花苑工程水电管理费事宜,反映公司多收水电工程管理费人民币计陆拾玖万元整。就古里金域蓝湾二期四区工程前期场地平整及道渣铺设等工程江绪盟垫付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就古里金域蓝湾二期四区工程前期管理人员工资江绪盟垫付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元整。经核算,金鑫花苑工程水电管理费公司多收陆拾玖万元整属实,古里金域蓝湾前期场地平整及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按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计,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今江绪盟提出调整原借款合同金额,经双方协商同意,核减原合同金额壹佰万元整,原借款合同金额调整为壹仟伍佰零柒万零贰拾壹元伍角贰分,其余条款不变。” 2019年12月12日,江绪盟作为借款人(甲方)、古建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670000元;借款用途:甲方将借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该项借款为甲方承包乙方工程过程中甲方超支形成,该借款甲方委托乙方直接代甲方支付民工工资,具体明细详见附件资料,乙方代甲方支付完毕民工工资后即视同该项借款乙方已经向甲方发放完毕,甲方对此无异议;借款期限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2%。 该份借款合同附有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我于仁宏(身份证号),分包承担贵司常熟市金鑫佳苑项目泥瓦工清包人工费劳务工程的全部项目(分包承担施工的所有工作量见双方劳务合同3.0施工范围和内容的约定),至2016年1月27日,完成并确认工程结算总额7806844.00元,已支付我(分包或供货单位)共计人民币6929500.00元,结余未支付877344.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协商一致,考虑本人班组瓦工姚玉年工伤医疗及赔偿损失,按670000.00元确认最终结算余额。至2019年12月10日按上述余额结付后,双方原有分包合同权利义务终结,今后双方无涉(包括但不限于务工人员工资、工伤或意外损害赔偿等所有费用)。按上述结算支付完成后如仍有未结算部分的,由我(分包或供货单位)直接与务工人员或债权人确认(如有),不再向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本次结算,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人工发票或工资考勤、工资表等对应支付后,即视为已向我(分包或供货单位)支付分包款的完成。本人保证上述信息真实、有效,至确认日再无未结算分包款,如再有发生或有虚报、冒领等行为,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江绪盟在项目经理处签字,于仁宏在承诺人处签字。 古建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显示,金鑫花苑1#-6#楼、商业一、二、地下人防工程、室外辅房水电工程,送审价11851786.01元,经审计工程款为9867469.70元;土建工程,送审价102888129.1元,经审计工程款为69747185.97元。古建公司支付审计费70万元。 2019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原告古建公司与被告金鑫佳苑公司、金喜江、谢志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581民初15004号,在该案审理中,古建公司与金鑫佳苑公司确认,水电工程造价9867469.70元,土建工程造价为69747185.97元,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9614655.67元,另加上金鑫佳苑公司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3457124.25元,合计为83071779.92元;金鑫佳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79914723.25元,结欠工程款3157056.67元,另加逾期付款利息和承兑汇票贴息损失等合计1776071元,故金鑫佳苑公司应付款合计为4933127.67元,扣除尚未到期的2%质保金1394943.72元(69747185.97元*2%),双方一致确认在该案中金鑫佳苑公司应在2020年1月6日前支付古建公司3538183.95元。 在审理中,原告古建公司主张,原被告系转包关系,原告在承接案涉工程后,内部转包给被告,在被告接手案涉工程以后,原被告每年年底都要结账,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材料款、人工款等进行结算后对结欠金额进行确认,并明确结欠金额按照约定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资金借款合同类似结算协议书的性质。对四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金额组成,原告作如下说明:一、关于2017年1月26日《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11154827.20元的组成,包括:1、垫付的材料款、人工款等合计6565720元;2、2015年度期间垫付款的利息120000元,当时垫付款2000000元,垫付了半年,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120000元;3、2016年度期间垫付款的利息1751532元,该笔利息系按照18%计算的;4、管理费2717575.20元;以上合计11154827元。二、2017年5月16日《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151735.89元,属原告为被告实际垫付的开票税金。三、关于2018年2月12日《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16070021.52元的组成,包括:1、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11154827.20元按年利率18%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的利息2101386.08元,本息合计13256213.28元;2、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151735.89元按年利率12%自2017年5月16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的利息12072.36元,本息合计163808.25元;3、期间再次为被告垫付的材料款、人工款等合计2650000元;以上合计16070021.52元。四、2019年12月12日《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670000元,系原告为被告垫付的人工款。 原告主张,对第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2015、2016年度的利息1871532元不再主张继续计算利息,本案其余利息主张如下:1、第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6565720元,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3990863.47元(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12%计算,其余时间按年利率18%计算)。2、第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管理费2717575.20元,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1651832.79元(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12%计算,其余时间按年利率18%计算)。3、第二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垫付税金151735.89元,自2017年5月16日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77157.70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12%计算,以后按年利率18%计算)。4、第三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2650000元,自2018年2月12日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1112558.33元(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12%计算,以后按年利率18%计算)。5、第四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670000元,自2019年12月12日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40200元按年利率12%计算)。以上利息合计6872612.29元,加上第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利息1871532元,合计8744144.29元,扣除2018年2月13日应扣减的1000000元和根据法院调解书可收到的4233127.67元(4933127.67元-审计费700000元),余欠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3511016.62元。故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12755031.09元(6565720元+管理费2717575.20元+151735.89元+2650000元+670000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利息3511016.62元以及2020年6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2085031.09元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本金670000元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后原告表示,为了便于处理,对于涉案垫付款项的利息要求统一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被告江绪盟主张,案涉工程系原告承接,发包方指定分包门窗、幕墙、保温、涂料,其余工程由原告交由被告施工,包括主体工程、内外墙粉刷、地坪、水电等,原告自己施工的没有。项目的前期资金,包括人员设备都是由被告组织的,但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当时所承诺的现金支付工程款,实际支付的是承兑汇票,造成本项目成本增加。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被告均没有收到,2017年1月26日借款合同中的款项,是原告垫付的材料费、人工费,包括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至于多少是垫付款项、多少是利息被告不清楚。2018年2月12日合同中的金额是对之前的汇总结算,具体多少是垫付款项、多少是利息被告不清楚。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年底需要支付材料费、人工费,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必须签订借款合同才能支付材料费、人工费,所有的款项鉴于原告告诉被告本项目有一个亿的项目造价是足以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的,所以被告才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在前,原告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在后,并未经过被告确认。审计单位审计的造价,是原告和发包方谈成的价格,被告并不清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绪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828849.46元,并支付以9111274.26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至、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驳回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4396元,由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626元,由被告江绪盟负担97770元。原告预交诉讼费9777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诉讼费9777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焕 人民陪审员陶心 人民陪审员沈青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依婷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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