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新德力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制梁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105民初1895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新德力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制梁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以二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新德力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衡阳市新德力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黄洁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云飞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