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丽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4民初1623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海丽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称联通吉林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海丽,被告联通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宋海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连续计算工龄,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8年1月入职并签订了用工合同,几经电信行业重组,工作单位合并而入职到被告单位。被告不承认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原告的连续工龄,不补缴养老保险费,致原告没有享受到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对此,原告有链条式证据为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23号文件中关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的要求相悖。针对此问题,原告及数位同事一起到被告人力资源部门多次反映,被告答复原告,公司承认原告参加工作的事实,但无法查询提供原告当时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明,也无法为原告办理此期间的社保,建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原告申请仲裁后,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特提起诉讼。
联通吉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院应驳回其诉请;第二,根据原告档案,原告与被告自1999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关于社保缴费年限,应由社会保险局核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宋海丽以联通吉林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请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宋海丽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宋海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海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威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