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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台港澳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桂作宝
联系方式:0432-62090025
注册时间:2001-04-23
公司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122号
简介:
在吉林市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在吉林市范围内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在吉林市范围内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具体业务种类、覆盖范围以许可证为准);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涉及许可证或国家专项规定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或按专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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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丽娟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4民初1469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慕丽娟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称联通吉林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丽娟,被告联通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慕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0月至200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7年10月参加工作,开始签订了临时工用工合同,几经电信行业拆分重组至今仍就职被告单位。但是经在吉林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原告参保时间为2003年9月1日。被告不承认1997年10月至2003年9月期间原告的连续工龄,不补缴养老保险费,致原告没有享受到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对此,原告有链条式证据为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23号文件中关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的要求相悖。针对此问题,2018年8月份原告及数位同事一起到被告人力资源部门多次反映,被告答复原告,公司承认原告参加工作的事实,但无法查询提供原告当时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明,也无法为原告办理此期间的社保金,建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原告申请仲裁后,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特提起诉讼。 联通吉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院应驳回其诉请;第二,根据原告档案,原告与被告自1999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关于社保缴费年限及金额,应由社会保险局核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慕丽娟以联通吉林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请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慕丽娟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慕丽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慕丽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威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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