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艳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4民初2965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艳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称联通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艳,被告联通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洪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至2001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6年10月15日至1998年10月在吉林市联信金融信息无线寻呼服务中心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1998年10月吉林市联信金融信息无线寻呼服务中心与被告合并,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工作,吉林市联信金融信息无线寻呼服务中心于1999年2月5日注销,并将原告的劳动合同转给被告。原告从1998年10月至2001年4月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只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三年工作时间应为连续工龄。被告不承认此期间原告的连续工龄,不补缴养老保险费,致原告没有享受到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对此,原告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23号文件中关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的要求相悖。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将原告的劳动合同丢失。原告认为,注销企业已及时将劳动合同转交到接收企业,但被告未妥善保管,导致原告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一并丢失,造成原告在无工作期间不能正常缴纳职工人养老保险,对原告以后退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多次到被告人力资源部门反映问题,被告答复原告,公司承认原告参加工作的事实,但无法查询提供原告当时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明,也无法为原告办理此期间的社保金,建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原告申请仲裁后,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特提起诉讼。
联通吉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院应驳回其诉请;第二,原告诉请确认1998年10月至2001年4月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档案没有记载,无法确认。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王洪艳以吉林市联信金融信息无线寻呼服务中心和联通吉林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请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洪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洪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洪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威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