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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63万元
法定代表人:穆丽杰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1995-05-18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9层9048房间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劳务服务;介绍钟点工;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机器和办公设备的清洗;厨房设备(抽油烟机等)的清洗;房屋的清扫、消毒;日用电器维修;皮革修理服务;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会议服务;企业策划;公共厕所管理;城市公用设施的综合管理;殡葬礼仪服务;销售殡葬用品;软件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劳务派遣;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1日);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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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91民初13112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被告爱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蓝牛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原告编号bji03760007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主办网站(域名为:ainong.com.cn)的首页或者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蓝牛仔公司是美国蓝牛仔影像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蓝牛仔影像作为国际知名的图片生产商,多年来为广告人和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原创素材以及独特丰富的视觉内容。爱侬公司是域名为ainong.com.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6056805号-5。爱侬公司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蓝牛仔公司编号bji03760007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蓝牛仔公司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蓝牛仔未许可爱侬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蓝牛仔公司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公证书中记录的爱侬公司使用蓝牛仔公司图片的行为,原告以7000元/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蓝牛仔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 被告爱侬公司辩称,一、关于停止使用的问题,照片在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之前已经停止使用。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赔偿金并无依据及事实基础。首先,原告为外资企业,而照片反映的是中国人,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就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不能仅仅凭版权证书就证明该图片是其所有,其自己加盖的摄影师证明及签字均是其单方做出,亦存在其拿别人的照片或者从网上下载照片进行版权注册登记的可能性,原告应当提交该图片摄影作者的授权、摄影作品的底稿、是否征得了图片中被拍摄人物肖像权使用许可等等,应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就是该图片实际著作权人。其次被告图片用于家政常识性文章引用,没有营利性,且受众人口少,点击量少,被告并未从中获利。三、原告的赔偿金和律师费,且显然过分高于其损失。故被告不同意赔偿其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蓝牛仔公司提交的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载明:作品名称为bji03760007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蓝牛仔公司,作者为付连飞,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10月12日,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蓝牛仔公司另提交了付连飞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声明》载明:付连飞为蓝牛仔公司员工,其所拍摄的以蓝牛仔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均是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属蓝牛仔公司。蓝牛仔公司提交其与付连飞签订的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蓝牛仔公司提交涉案作品的CR2电子源文件、网站发表页面截图显示:涉案图片的拍摄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大小为27.57MB,内容为一对父子微笑击掌的画面;涉案作品发表于原告网站,注明摄影师为*连飞,版权信息为本图片版权属于蓝牛仔公司,售价为880元至2464元。 原告提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取证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名称为“爱侬创新服务商城”的网站于2018年6月29日16:22在“常识详情”板块中发布题为《家有男孩,请狠狠爱!》(网页链接:http://www.ainong.com.cn/general-1024.shtml)的文章,使用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次数为1次。ICP备案查询结果显示涉案网站(首页网址:www.ainong.com.cn)主办单位为北京爱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爱侬网”,网站负责人姓名为“陈林”。 经查,北京爱侬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于2020年5月变更为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爱侬公司。 蓝牛仔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爱侬公司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爱侬公司的获利情况。 蓝牛仔公司提交其与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载明,双方约定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代为进行诉讼的案件,每个拥有相关法院单独案件编号的案件律师代理费为500元,且载明支付方式为每个案件判决生效后赔偿方实际支付履行后结算。蓝牛仔公司未就律师费提交相关实际支付的票据。 以上事实,有作品登记证明及样稿、底稿截图、官网图片截图、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网页截图、《声明》《劳动合同》、CR2电子源文件、网站发表页面截图、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ICP备案查询结果、《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封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爽 书记员王相宜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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