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326民初2816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辉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利水电公司)、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水利水电公司)、李金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中,被告亿信水利水电公司申请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务川支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东、被告亿信水利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海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江、被告李金森、被告人保务川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保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75232元、误工费116960元、护理费438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1022.50(三子女分别为58855.50元、69556.50元、80257.50元,父亲为62364元),共计83672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务川县红丝乡高生水电站工程分包给被告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金森系被告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原告于2018年3月份在被告工程地施工,2018年9月8日施工过程中受伤,原告伤后在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因原告伤情严重转院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18年9月9日-2018年9月29日)。后经娄底市湘莲司法鉴定为:原告损伤属六级伤残,误工期为731日,护理期为365日,营养期为60日。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公司辩称,1、被告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务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2、被告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赔偿金额过高,应当降低。
被告亿信水利水电公司辩称,1、原告做工受伤涉案工程已分包给李金森,李金森系原告的雇主;2、涉案工程我司已通过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公司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已购买建筑工程残疾以外保险,且为不记名的保险,原告受伤在承保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在保险80万范围内赔偿,如有剩余部分由李金森承担;3、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过高,误工费鉴定的标准过高,应当参照病历报告的时间来计算,最长达6个月;4、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做工中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剩余的由被告李金森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李金森辩称,该工程不是我个人的工程,我是为吉林水利和中国水电水利公司做工的,责任不应当由我来承担,我认为吉林水利公司和中国水电水利公司均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人保务川支公司辩称,原告有投保方,只要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了,只要根据原告鉴定的等级及在我公司投保的项目赔偿范围内,我公司在应当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无任何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公司将承建的务川县红丝乡高生水电站工程分包给被告亿信水利水电公司,被告亿信水利水电公司又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李金森,原告为被告李金森提供劳务。2018年9月8日,原告在铁葫芦吊的模板下做模板,由于铁葫芦的齿轮失灵,致铁葫芦吊的模板落下致伤原告。
原告伤后在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18年9月9日至9月29日),原告的伤情诊断为:1、左侧肩胛骨骨折;2、左锁骨远段骨折;3、左足第5跖骨近端骨折;4、闭合性胸外伤,双侧胸腔积液,双下肺挫伤关感染,左侧少量气胸;5、左侧臂丛神经损伤;6、右肺上叶继发性××;7、胸11椎体及附件骨折。被告李金森为原告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原告出院后,于2018年10月9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购药支付2298.20元,2018年10月19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购药支付2376.30元,2018年10月25日在涟源市中心卫生院杨市分院检查和购药支付1088元(票据二张分别为68元和1020元),2018年11月19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购药支付1530元,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1日在涟源市中心卫生院杨市分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450.38元,2018年11月29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和购药支付199.90元(票据二张),2019年1月18日在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检查和治疗支付医疗费149.02元(票据四张),2019年3月4日至3月26日在涟源市中心卫生院杨市分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900.40元,2019年7月3日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支付1291元(票据二张);在原告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后支付的医疗费共计20283.20元。
原告自行在娄底市湘涟司法鉴定中心和娄底市湘涟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两个鉴定意见差距较大,其中湘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原告损伤属六级伤残,误工期为731日,护理期为365日,营养期为60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务川支公司对其鉴定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另行重新鉴定,并选定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七级伤残;2、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60日;3、后续治疗费48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公司为其承建的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计名形式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和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险,其中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额为80万元,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险的每人保额为6万元,保险期间从2016年9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参加社保等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或其他途径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按90%赔付。被告人保务川支公司2016年9月22日受理投保并确认保费,在人保务川支公司的受理单上载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合同生成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原告与其妻生育三子女,长女刘艾琳,2011年4月24日出生,次女刘艾洁,2013年10月1日出生,三子刘嘉乐2015年7月21日出生;原告父亲刘展桃已年满60周岁,出生于1956年12月13日,其父母有三子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志辉经济损失478103.23元;
二、被告李金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志辉经济损失53122.58元;
三、被告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项被告李金森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金森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刘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原告刘志辉预交500元,缓交4328元),原告刘志辉负担1760元,被告李金森负担3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洪
人民陪审员彭波
人民陪审员吴定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前霞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