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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樊文才
联系方式:18304737686
注册时间:2001-01-1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西街北36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3月10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售:五金建材、电气焊;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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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3民终50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原审第三人李贺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娟,原审第三人李贺年,被上诉人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对上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合同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李贺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合同文件不允许使用分支机构印章。”而李贺年与被上诉人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签订的《购销合同》使用的是李贺年私刻的项目部印章,超越了授权范围,事后也没有得到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审判决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上诉人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承担合同责任是错误的,李贺年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二、原审的庭审中,第三人李贺年明确表明,其不支付钢材款是因为与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没有结清。由此可知,李贺年自认钢材款应由其承担的,这既符合合同的相对性,也符合客观事实。三、李贺年用私刻的项目部印章签署《购销合同》《欠条》《收料单》,原审判决作为证据采信,违反了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特性。用伪造的项目部印章签署的合同,让根本不知情合同签订的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公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贺年述称,没有私刻公章,刻公章是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的,钢材款用在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地上,在施工中每次给甲方报工程量和甲方报工程款都需要公章,工程款已经全部打到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钢材款。 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钢材款71646元。2.判令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欠款利息12270元。起止时间从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计30个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30个月。3.判令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共计93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0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文件》,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内蒙古京能双欣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在内的内蒙古京能双欣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生产生活临建A标段工程分包给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31日,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李贺年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授权李贺年,依法代表委托人在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作交往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权利:1.签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全面负责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的履行。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合同文件不允许使用分支机构印章。授权期限: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 2018年4月1日,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与李贺年签订了《购销合同》,供方: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需方: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双欣电厂项目部。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螺纹钢、盘条、盘螺,共计21.305吨,合款71646元。合同约定,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钢材款,否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把钢材送到双欣电厂工地的,项目部给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出具《收料单》。同日李贺年给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出具《欠条》。经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多次催要钢材款未果,无奈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李贺年出具《授权委托书》,李贺年与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签订《购销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该案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签订《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由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钢材款的民事责任。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请求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71646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李贺年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复印件,经质证,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认可,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是复印件不认可,《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复印件与《授权委托书》内容印证,该复印件在该案中具有证明效力。《购销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请求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未举证证实,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给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造成的损失超出了10000元,故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请求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欠款利息1227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贺年不承担该案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海勃湾区兴发钢材销售部货款71646元。二、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三、李贺年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以上一、二项合款81646元,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15元,由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任锦曦 审判员杨硕 审判员张新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尉兰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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