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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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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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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吉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184民初5400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吉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松原吉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芸、高广权、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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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松原吉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716172元及利息,利息暂计2134063元(以671617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全部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8日,原告与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签订《弃管楼及市内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公主岭市弃管楼及市区内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施工。原告按期完工后,案涉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015年,水务集团委托吉林天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书》,经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7616172元。水务集团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万元,余6716172元未付。2019年3月28日,经公主岭市政府研究决定,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请。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告施工事实存在,但在本案中施工范围结算情况因公主岭市水务集团的业务后交接至被告处,上述情况并不知情,待审计报告出具后才能说清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28日,原告与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签订《公主岭市二次供水(弃管楼)管网上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公主岭市二次供水(弃管楼)管网改造安装、泵站改造、一次管网改造安装工程施工。原告按期完工后,案涉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4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46天。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2015年,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吉林天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书》,经审核,确定案涉工程公主岭市弃管楼二次供水管网改造工程2013年和2014年造价分别为5980685元和1635487元,共计7616172元。水务集团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万元,余6716172元未付。2019年3月28日,经公主岭市政府研究决定,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主岭市二次供水(弃管楼)管网上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交接书、工程验收记录表、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书、关于2013至2014年供水管网二次改造的说明、公主岭市水务集团向财政局的请款报告、水务集团与住建局移交工作中未纳入资产负债表的情况说明、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松原吉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16172元及利息(以671617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松原吉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5元,由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温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莹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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