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5财保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光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为富滇银行红河河口支行,账号为98×××06和被申请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施甸分公司。开户行:富滇银行保山施甸支行,账号为:99×××60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冻结。申请对以上二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的冻结在价值人民币1190万元范围内进行。
申请人云南光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为2186404852021000003的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人民币1190万元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红河河口支行,账号为98×××06的账户和被申请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施甸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保山施甸支行,账号为:99×××60的账户的银行存款余额在价值人民币11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余额的期限为一年,自本院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未经本院通知或许可,不得解除对存款余额的冻结,禁止被冻结的存款余额转移、支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光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马锐林
审判员王晓敏
审判员王文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茂
书记员史梦婷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