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74执异54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与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瞳公司”)、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公司”)、被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欣公司”)、被告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公司”)对本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登记在国之杰公司名下的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00000000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的保全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永富公司称:2011年11月28日,永富公司与国之杰公司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书》《股份委托管理指令书》。《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永富公司以国之杰公司名义出资入股民生公司,认购涉案股权;国之杰公司同意以国之杰公司名义代永富公司与民生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以5200000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股权;由永富公司以国之杰公司名义实际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国之杰公司的义务、行使国之杰公司的权利。2011年12月8日,永富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向国之杰公司支付了520000000元认购款。国之杰公司随即代为完成涉案股权的认购,并成为民生公司的名义股东。代持期间,国之杰公司接受永富公司的指令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因持有涉案股权所产生的股东表决权等任何权利。鉴于涉案股权的实际股东应为永富公司,故申请解除对登记在国之杰公司名下的涉案股权的冻结。
保全申请人甘肃银行和被申请人国之杰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银行与被告慧瞳公司、被告国之杰公司、被告谷欣公司、被告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沪74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慧瞳公司、国之杰公司、谷欣公司、高天国银行存款共计578059559.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本院于2020年9月9日轮候冻结了涉案股权。永富公司对本院冻结涉案股权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显示,国之杰公司为民生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7.85%,认缴出资额400000000元;永富公司未登记为民生公司股东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肖凯
审判员沈竹莺
审判员姚竞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文丰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