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2民初947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确保原告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83.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83.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朱杰
审判员谢徵
人民陪审员王荣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孙海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