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执2975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44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号274至285室房屋(包含506号内所有房屋);并按照141751.5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上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其应退的租赁保证金117150元从该房屋使用费中抵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在同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
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
因被执行人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系争的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号张贴了腾退公告,并对该址门卫室予以强制腾退,现上址内的所有租赁客户已全部迁出,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号已返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上海逸琦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其应支付天通庵路XXX号房屋使用费一节,只能暂缓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本院继续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沪0106民初44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韩毅
审判员程红东
审判员肖煜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纪文吉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