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熙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9016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熙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诸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从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熙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8585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9858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加印被告LOGO的小米移动电源及BOSE音箱,合同价款96800元等。合同履行期间,根据被告要求增加对产品外盒的塑封处理等,经沟通确认增加费用1785元,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上海熙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的原名称为浙江电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的事实。
2、2018年1月30日报价单、2018年2月8日合同各一份,证明原、被告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移动电源100个,音响50个,由原告在产品上印制被告LOGO,价款为96800元,同时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质保期等事实。
3、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销货金额共计为98585元的发票,其中1785元为原告为被告产品塑封等费用的事实。
4、2018年7月2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3日、2021年1月5日邮件、附件、催款函打印件一组,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进行催款的事实。
5、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员工唐冕、武同青、刘斌间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与唐冕的聊天记录中可以反映,1785元是指根据被告要求额外进行产品塑封等费用,并约定开票等事实。
被告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判决结果
被告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熙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8585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4.60元,减半收取,计113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浦雪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汤稹
书记员邹紫叶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