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与李志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民终382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军、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6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李兴
审判员许军
审判员陈蓓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杏文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