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殷俊
联系方式:021-20770666
注册时间:2000-07-25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322弄5号601室
简介:
提供贷款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资产管理及业务咨询,受托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住房贷款提供咨询、代办服务,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畅、修黎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414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与被告陈畅、被告修黎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某、被告陈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修黎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畅、修黎玮归还原告代偿款271908.54元;2.判令陈畅、修黎玮支付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271908.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如陈畅、修黎玮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于清偿原告上述费用。 事实和理由:陈畅于2014年1月14日与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其提供公积金贷款430000元,用以购买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借款人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依约承担保证责任的,陈畅应归还原告代为还款的金额,陈畅未归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直至处分抵押物并获得优先受偿权。银行于2014年2月19日放款,随后陈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经多次催告无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原告发出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将271908.54元履行保证责任金划付至贷款银行,用于偿还陈畅的贷款本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对应的履行保证责任证明。鉴于修黎玮系陈畅配偶,以上诉求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陈畅辩称,对于金额没有异议,但称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此房产是其与妻子的唯一住所,希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暂缓拍卖房产,待有钱时会偿还。 修黎玮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陈畅、修黎玮系夫妻关系。 陈畅为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向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月,陈畅(甲方)、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乙方)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丙方)及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向陈畅提供公积金贷款430000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畅用所购买房屋作为抵押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依约承担保证责任的,陈畅应归还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代为还款的金额,陈畅未归还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向被告陈畅追偿直至处分抵押物并获得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承担逾期利息。 2014年2月19日,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向陈畅发放贷款430000元,但陈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合同约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将履行保证责任金271908.54元划付至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2014年2月10日各方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权人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房地产权利人为修黎玮、陈畅;房地产坐落于XX路XXX弄XXX号XXX室;债权数额为43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4日止。 再查明,2020年7月13日,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个人购房贷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农商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凭证、履约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陈畅、修黎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1908.54元; 二、陈畅、修黎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271908.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若陈畅、修黎玮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陈畅、修黎玮协议,以陈畅、修黎玮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金额的部分归陈畅、修黎玮所有,不足部分由陈畅、修黎玮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9元,由陈畅、修黎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孟纯 书记员魏然
判决日期
2021-07-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