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卤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石欢欢,翟小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7民终101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卤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欢欢,原审被告翟小峰、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卤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王潇浴
审判员曹建祥
审判员李俊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峰
书记员熊俪雅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