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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昌明
联系方式:027-87677169
注册时间:2004-05-09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
简介: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通用零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测功电机制造;电力测功电机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市政设施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节能管理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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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602民初75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能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电气公司)、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忠、方兴周、被告(反诉原告)盛隆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武春海、被告华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盛隆电气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735314元及资金占用费30237.25元(以1735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为30237.25元,2020年3月19日后另计至付清欠款时止);2.被告盛隆电气公司向原告承担拖欠劳务费的违约金735773.16元(以173531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四从2019年12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违约金为735773.16元,2020年3月19日后另计至付清欠款时止);3.被告华昇公司应在欠付被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2日,原告与盛隆电气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工程。截止2019年12月2日,盛隆电气公司只向原告支付了1264686元的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费1735314元。因盛隆电气公司未支付原告劳务费,造成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原告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核实后,原告于项目开工至今已向部分 3 农民工支付工资共计2118669.18元,该款项有1264686元是盛隆电气公司支付的劳务费,有1040472.68元是原告自有资金帮助盛隆电气公司垫付的部分农民工工资。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盛隆电气公司与华昇公司未结算。华昇公司应在欠付盛隆电气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盛隆电气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方并未完成双方约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其已经足额向原告支付其所申请的全部1264686元劳务费,不存在拖欠的情形,故不应承担原告俗称的各项违约金。 被告华昇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其已经按照合同向盛隆电气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涉案工程已经完工,还没有竣工结算。 反诉原告盛隆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89200.00元(自2019年11月2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按合同约定的每月1200元支付违约金;2.本案的反诉费用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签订后天后,反诉被告开始进场施工,施工工程中因费用纠纷,反诉被告开始消极怠工,恶意拖延施工进度,并于2019年11月3日后停止施工,致使反诉原告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反诉被告未完成的工作。截止目前,涉案工程仍未竣工。反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利益。 反诉被告拓能公司辩称,反诉被告并没有在施工过程中消极怠工,反而是反诉原告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我方对农民工工资延迟发放,农民工闹事导致了事故的产生。反诉被告也是按照合同的工期进行工作并没有违约。 4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2日,拓能公司(劳务分包人)与盛隆电气公司(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鉴于华昇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成本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C51314045010001-4/4;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3.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19年7月15日,结束工作日期:2019年11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110天;17.劳务报酬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1)固定劳务报酬(含劳务费);17.3采取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暂定含税价人民币3000000.00.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2912621.36元,增值税费为人民币87378.64元,本工程的劳务费用(含税、管理费、低值易耗性材料费用、施工期间协调配合费用、短途人力运输装卸费用),待持有工程完成后以双方另行补充协议金额为准。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时提供税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证明材料、完税证等材料到工程承包人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若劳务分包人储出具的发票不合规格,工程承包人有权拒收并终止付款义务。请款应提供的其他材料按照工程承包人财务报账要求执行;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8.1采取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工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19.辣舞报酬的中间支付19.1采取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2)中间支付:按开工时间每月尾期支付,按劳务分包人提交的月劳务资金需求报表,工程承包人审批后支付,每次支付前劳务分包人应开具相应金额发票;22.施工验收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实施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 5 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供汽,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每日0.4‰元的违约金;35.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8月13日。合同中还对劳务报酬最终支付等进行了约定。附件1: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劳务费用表显示,总金额(含3%增值税专票):3000000元。 2019年11月10日,盛隆电气公司(甲方)与周光国(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项目220KV开关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 2019年11月18日,盛隆电气公司(甲方)与四川胜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洲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施工;三、乙方所承包内容采用综合单价以劳务分包方式承包给乙方,合同价约400000.00(肆拾万元整)含税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四、砌砖:2019年11月20日前完成、抹灰:2019年12月6日前完成、室外电缆沟: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盛隆电气公司向胜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盛隆电气公司(甲方)与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固城分公司)(乙方)签订《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第一条1.工程名称: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施工。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1.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6日;第三条工程合同内容及价格:包工包料总价90000元(含9%税)玖万元整。盛隆电气公司(甲方)与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固城公司)(乙方)签订 6 《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第一条1.工程名称: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施工。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1.开工日期:2019.11.8至2019.11.20;第三条工程合同内容及价格:包工包料57元每平方米(含9%税)。 2019年8月、2019年8月、2019年9月,盛隆电气公司与拓能公司分别签订了《费用结算表》,并确认了累计计算额。2019年9月9日、9月29日、10月12日、11月27日,拓能公司作出《工程款申请单》,申请涉案工程劳务分包款,项目负责人赵云等等人签字确认。2019年8月22日、9月9日、10月14日、11月29日,盛隆电气公司分别向拓能公司支付涉案款项共计1264686元(200000元、150000元、674686元、240000元)。盛隆电气公司提供了名称为《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明细表》(共计11份),明细表显示涉案工程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人名称、出勤天数、工资情况。 2019年11月12日,盛隆电气公司向拓能公司出具的《关于初步核算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劳务费用的函》中显示,双方对劳务费单价问题产生较大争议。经盛隆电气公司核实,2019年7月18日至11月3日民工完成了1840个工的施工,根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的工资标准,拓能公司的劳务费为552000元。截止2019年11月11日,盛隆电气公司向拓能公司支付了102.4686万元,超出支付的劳务费472688元。2019年11月19日,盛隆电气公司向拓能公司出具的《关于核算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建安工程劳务费用的函》中显示,盛隆电气公司经计算,除机械费用以外,拓能公司在涉案工程的施工劳务费为1109464元。 2019年11月1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港口区人社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显示,拓能公司在华昇 7 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供电系统Ⅰ标段工程项目中被投诉拖欠104名工人工资共计1198690元。2019年9月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显示,拓能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华昇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项目购买保险。2019年7月-12月期间,拓能公司向工资支付工资,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2019年11月25日,拓能公司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显示,拓能公司称涉案工程工人的欠薪数额是班组长指导填写的,与班组长提供的工资表数据一样,存在工资数据造假的重大可能。涉案项目部确定的考勤天数与其公司农民工声明的工价计算发放需核实。拓能公司还称盛隆电气公司承建华昇公司200万吨氧化铝厂区供电系统Ⅰ标段工程施工时间从2019年7月18日到11月3日。其公司累计收到劳务款1024686元,其将与盛隆电气公司协商工程结算事宜。 另查明,华昇公司自认至庭审结束时,其与盛隆电气公司工资尚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按照工程进度向盛隆电气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拓能公司、盛隆电气公司均自认,其公司在2019年11月3日退场。 再查明,经庭审中释明,原、被告均认为涉案《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劳务完成量、劳务费约定明确,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判决结果
10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6810.60元,减半收取13405.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8405.30元,由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05.30元;反诉诉讼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反诉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9.6元,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4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逾期支付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2448.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陈燕 11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杜奎淳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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