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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耀东
联系方式:0770-2885968
注册时间:2005-11-25
公司地址: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电气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消防设备、空调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灯光音响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护;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广播设备的安装及销售;建筑材料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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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煜钦、林泉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602民初2546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豪公司)诉被告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植,被告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的50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2020年5月30日起计至实际偿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因侵权责任纠纷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起诉了原告鑫豪公司、吴民辉、梁廷、朱警官、朱懋胜、朱明、朱懋全、朱月福,案号为(2019)桂0602民初1213号、(2019)桂0602民初1212号、(2019)桂0602民初1211号、二审(2020)桂06民终206号,以下简称“三案”,现“三案”已经审结且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一致查明并认定了鑫豪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为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垫付医疗费50500元的事实,由于鑫豪公司在“三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鑫豪公司有权要求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返还其垫付的50500元。原告认为,为了救助伤者,在责任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原告先行垫付了50500元医疗费用,现“三案”已经审结且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鑫豪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鑫豪公司有权要求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返还其垫付的50500元,故被告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返还原告垫付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均辩称,对原告要求返还的50500元无异议,对要求支付利息有异议,认为我们不应该承担此费用。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3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60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7年11月至同年12月,因防城港市港口区冲孔村村民以政府征地未补偿树木果苗为由,多次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房地产项目工地阻挠施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吴民辉作为碧桂园项目土方工程施工方负责人,授意梁廷找人来维护工地的施工。被告梁廷遂联系朱警官,让其找几个人来维护工地的施工。2017年12月14日下午,因有村民阻挠施工,梁廷打电话让朱警官带人来防城港碧桂园工地维护工地秩序。2017年12月16日,碧桂园工地附近的村民即黄乃佳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工地,将摩托车停在施工的泥头车前阻挠施工。梁廷与黄乃佳理论未果,就叫朱警官、朱懋胜、朱明、朱懋全、朱月福来驱赶黄乃佳,并将其摩托车推出工地,继而双方发生冲突,朱警官等人将黄乃佳推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黄乃佳起来后便打电话叫来其外甥林煜钦、外甥女林雨如及姐夫林泉福等村民来到工地帮忙。林煜钦及林泉福到工地后,与朱警官等人发生打斗,朱警官、朱懋胜、朱明、朱懋全、朱月福等人持械将黄乃佳、林煜钦及林泉福打伤。经鉴定,林煜钦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乃佳及林泉福为轻微伤。黄乃佳于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2日在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医疗费共计10188.91元。2018年1月2日,鑫豪公司为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垫付医疗费50500元。……梁廷、朱警官、朱懋胜、朱明、朱懋全、朱月福并非鑫豪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维护工地秩序的行为也并非受到鑫豪公司的指示,鑫豪公司在梁廷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鑫豪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为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垫付医疗费50 4 500元,由于鑫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鑫豪公司有权要求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返还其垫付的50500元”。另外(2019)桂0602民初1212号、(2019)桂0602民初1211号、(2020)桂06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应向原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5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 5 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62.50元,减半收取计531.25元,由被告林煜钦、林泉福、黄乃佳共同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2.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陈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柏良 书记员杜奎淳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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