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厚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602执617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刘厚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6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厚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633.4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厚强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履行完毕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60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明娟
审判员黄元艺
审判员彭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玉生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