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11财保46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7月1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蒋忠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易炼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