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02执544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遵义市新蒲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冯正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宇鹏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