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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413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向东
联系方式:0418-2282046
注册时间:1984-11-27
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19号
简介:
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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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铁英、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9执复3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苗铁英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下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查明,苗铁英与异议人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阜劳人裁字(2018)第83号仲裁裁决书。异议人与苗铁英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2018)辽09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苗铁英的诉讼请求。后苗铁英上诉于本院,本院作出(2018)辽09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苗铁英的上诉请求。后苗铁英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民申159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苗铁英的再审申请。苗铁英依据阜劳人裁字(2018)第8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以(2021)辽0902执87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人(被执行人)所有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账户内(账号为252111708018010017407)资金26556.78元人民币冻结。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苗铁英申请执行的依据阜劳人裁字(2018)第83号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异议人的申请应予支持,并驳回苗铁英的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裁定支持异议人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的异议,解除对其账户内资金的冻结,驳回苗铁英的执行申请。 复议申请人苗铁英复议称,该劳动争议案件为两个案由,除了诉请保险还有工资,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苗铁英的复议申请,维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石虎 审判员卜祥丽 审判员邱际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洋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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