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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立新
联系方式:029-82001191
注册时间:2001-12-06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136号
简介:
热能动力工程装置、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化学与材料工程、热工计量测试、环保及节能与节水、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培训(仅限系统内部员工);火力发电设计;工程承包与设备成套;上述相关技术领域产品、设备与装置的研制、推广应用及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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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强与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03民初8001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国强诉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侠,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魏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面积68.89平米的房屋(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字第1150108017Ⅱ-1-10-30502)产权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804元×68.89=55387.56元);2、判令被告配合为原告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3为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3年9月入职被告单位工作,后任高级工程师,在职期间表现优秀,为被告获取了较大的经济效益。2000年按照有关住房政策,以成本价购买了单位公房,并于2000年12月20日签订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后,即取得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但涉案房屋现在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但仍是公房性质,未办理到原告名下。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认可原告所述的购房过程及缴纳房款情况,并称原告确系其单位职工,并参与单位职工福利分房,XX房XX路XX号,房号为:10幢30502室,房屋面积68.89平方米,单价为804元,房屋价款为55387.56元(804元*68.89平方米),魏国强房屋款项经过工龄抵扣、年龄抵扣、公积金抵扣、房屋已竣工折旧、现金支付等方式已经缴纳。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国强系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与被告曾签订一份《能源部西安热工所公有住房租约》,就原告租赁被告公有住房事项进行约定,后被告单位进行房改,原告按照房改政策缴纳房款购买了单位分配的房屋,经双方确认,原告购买的房屋坐落于西安市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建筑面积68.89平方米,原告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每平米804元,房屋总价款为55387.56元,被告确认原告已经以工龄抵扣、年龄抵扣、公积金抵扣、房屋已竣工折旧、现金支付等方式付清了上述购房款,涉案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目前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50108017Ⅱ-1-10-30502)。 另查,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2002年变更为国电热工研究院,2004年变更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能源部西安热工所公有住房租约》、交款凭证,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
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西安市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50108017Ⅱ-1-10-30502)产权归原告魏国强所有。 二、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魏国强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魏国强名下。 案件受理费1184元,原告魏国强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悦 书记员王可新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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