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德瑞商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102民初3143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德瑞商砼有限公司、李宝川、李秀莲、李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德瑞商砼有限公司、李宝川、李秀莲、李新民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德瑞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宝川、李新民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李秀莲名下坐落于衡水市桃城区。
四、以上三项实际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总额不超过645万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付凤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丽南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