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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县宗
联系方式:0318-2020071
注册时间:1996-06-12
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24号(中心街西路南)
简介:
向国家,省市县在本市建设项目投资,参股;房屋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房屋拆除、汽车租赁;房地产开发;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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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与黄立仁、衡水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1102民初1514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华诉被告衡水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黄立仁、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华、被告隆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凤、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松、宋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立仁、鑫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22460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四被告承担违约金(自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建投公司收购被告鑫城公司名下百盛酒店之前,原告已于2017年9月1日与被告隆盛公司、鑫城公司及黄立仁签订了《房屋抵顶还款协议》,上述四被告均已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向本院递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放弃案涉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隆盛公司辩称:原告起诉隆盛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隆盛公司与原告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及《房屋抵顶还款协议》。《房屋抵顶还款协议》第五条第二项明确约定:“如丙方(隆盛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成功回购写字楼,甲(王藏哲)乙方(黄立仁)双方认可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履行责任,丁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隆盛公司未能购得案涉房产,《房屋抵顶还款协议》并未生效,隆盛公司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隆盛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且依据《房屋抵顶还款协议》由隆盛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从未具备,故原告起诉隆盛公司应予驳回。 被告建投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建投公司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原告王丽华与被告黄立仁、隆盛公司、鑫城公司签订的《房屋抵顶还款协议》,被告建投公司在查阅卷宗时未发现此协议。建投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了鑫城嘉苑综合楼的拍卖及款项支付事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建投公司与原告王丽华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依法向被告黄立仁、鑫城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二被告均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5日、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24日,原告王丽华与被告黄立仁、案外人衡水汇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三份,合同约定,被告黄立仁向原告借款160000元、40000元、5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同时三份合同中还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三份合同签订的当天,均由衡水汇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王藏哲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衡水汇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中记载的钱款数额与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一致。 2017年9月1日,原告王丽华(委托人)与案外人王藏哲(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因黄立仁向委托人借款暂不能偿还,现委托人同意黄立仁所借款项由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城市魔方项目的21套房产抵顶一事由被委托人全权代理,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作为上述房屋的房产认购书所有权人购房合同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当天,王藏哲(甲方)与被告黄立仁(乙方)、隆盛公司(丙方)、鑫城公司(丁方)签订六份《房屋抵顶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由丙方向案外人百盛酒店回购衡水市人民西路与庆丰街西北角写字楼(铁南城市魔方)的二层203、205、206、207、208、209号房屋,用于抵顶黄立仁所欠甲方债务(债务本金共计1616122元),交房日期为该协议签署9个月,乙丙丁三方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房屋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欠款即告清结;该协议以上述所列写字楼的回购成功为完全生效条件,如丙方没有成功回购上述房产,甲乙双方认可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履约责任,乙方与甲方的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丁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藏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房屋抵顶还款协议》中黄立仁欠付债务中包括案涉债务250000元。 2018年9月7日,衡水建投公司与河北广信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协议》,衡水建投公司参加河北广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举办的拍卖会,竞买衡水鑫城嘉苑综合楼。2018年9月10日,衡水建投公司(买受人)与河北广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人)、衡水鑫城公司(委托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成交的上述拍卖标的、成交价(45004288元)及付款方式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衡水建投公司按约支付了成交价款。 2021年4月25日,被告黄立仁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到2021年4月25日欠王丽华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前条作废)。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黄立仁、鑫城公司、隆盛公司、建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诉前调解案件,案号为(2019)冀1102诉前调871号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立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华借款本金250000元; 二、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黄立仁所负债务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黄立仁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3元,由被告黄立仁、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岳春枝 书记员朱晓音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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