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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天祥
联系方式:010-58295686
注册时间:1993-02-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1号9层908室
简介:
能源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能源矿产地质勘查;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废料发电; 研究、开发新能源、生物能源、绿色能源;能源交通铁路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煤气化及煤化工及节能环保技术开发、转让、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物业管理; 音像、影视、场地、设备、产品的租赁;销售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矿产品、焦炭、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精粉、铁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汽车配件、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通讯设备、燃料油、金属制品;经济贸易咨询;从事音像制品复制。(“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音像制品复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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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8张莹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09民初9728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莹与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酒店)、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旅实业公司)、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旅集团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公司)、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公司)、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张莹申请追加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思园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通知静思园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媛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莹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翠杰,被告静思园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被告静思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能源公司、青旅集团公司、青旅实业公司、普信公司、北金公司、银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静思园酒店向张莹支付投资本金1518735.11元、收益28600元;2.静思园酒店向张莹支付逾期利息40655.67元(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6日,共计36天,按年化收益率9%计算);3.静思园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4.青旅实业公司、青旅集团公司、能源公司、普信公司就上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张莹有权对北金公司持有的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泰公司)100%股权、银地公司持有的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1-4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张莹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张莹对静思园酒店享有普通债权1587990.78元(含本金1518735.11元、收益28600元、逾期利息40655.67元);2.判令青旅实业公司、能源公司、青旅集团公司、普信公司对静思园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张莹对北金公司持有的兰泰公司100%股权、银地公司持有的万源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张莹对静思园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张莹与静思园酒店签订《弘鹰2号-苏州静思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合同》,认购静思园酒店在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金所)挂牌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产品—弘鹰2号苏州静思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份额为100万元和65万元。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张莹认购的100万元产品类别为C2类,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应于起息日起满6个月之日的收益分配基准日支付一次投资收益,并于产品到期兑付日支付投资本金及第二期投资收益。张莹认购的65万元产品类别为D1类,期限为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8%,应于起息日起满6个月之日的收益分配基准日支付一次投资收益,并于产品到期兑付日支付投资本金及第三期投资收益。青旅实业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及《担保函》,就产品兑付提供差额补足及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能源投资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及《担保函》,就产品兑付提供差额补足及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青旅集团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对针对本产品提供流动性保障支持;普信公司出具《承诺函》,对本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北金公司将其持有的兰泰公司100%股权质押给产品受托管理人、综合服务商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融信公司),银地公司将其持有的万源公司100%股权质押给京投融信公司,为本产品提供质押担保。张莹认购的产品已到期,静思园酒店于2020年1月16日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截至目前,静思园酒店尚未向张莹支付投资本金1518735.11元、收益28600元、逾期利息40655.67元。据此,张莹诉至法院。 静思园酒店辩称,静思园酒店已将应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全部支付给侨金所,兑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无需承担给付义务。其余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判。 静思园公司辩称,本案未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函不是双方共同签字的书面合同,动产抵押关系依法不成立。案涉差额补足函,不是张莹从我方处取得。张莹没有和静思园公司协商过动产抵押的细节,没有到园林内核实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差额补足函清单涉及的石头实际情况比较混乱,管理人至今无法确认具体情况。 北金公司提交答辩状称:北金公司只与京投融信公司签署过股权质押合同,张莹并非合同当事人,亦不是质押股权的权利人,不享有其所主张的质权。北金公司将股权质押给京投融信公司,只能根据相关产品发行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 青旅实业公司、青旅集团公司、能源公司、普信公司、银地公司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到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认购人龚小倢于2018年7月13日向侨金所专门为本产品开立的产品专户(以下简称弘鹰2号资金专户)弘鹰2号资金专户汇款100万元。后弘鹰2号资金专户于2019年1月16日向龚小倢汇款45370元,备注“收益分配”。2019年1月17日,张莹向龚小倢汇款100万元,并向侨金所支付弘鹰2号产品转让费200元,受让龚小倢所认购的份额。 原认购人刘艳于2018年7月13日向弘鹰2号资金专户汇款65万元。后弘鹰2号资金专户于2019年1月16日向刘艳汇款28835.30元,备注“收益分配”。2019年2月27日,张莹向刘艳汇款656738.55元,并向侨金所支付弘鹰2号产品转让费200元,受让刘艳所认购的份额。 张莹与静思园酒店签订编号为QJZX-HY2-122、QJZX-HY2-277的《侨金所弘鹰2号-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提示书、发行方声明、合格投资者声明、认购协议及附件)各一组,载明:弘鹰2号已经侨金所备案,发行规模40000万元;认购方已完成在侨金所注册开户手续,符合侨金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投资本产品的合法权利,购买本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且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自愿认购本产品;受托管理人是由发行方聘请、受认购方委托,经双方同意而行使认购方部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监管产品募集资金用途、产品执行情况、产品发生逾期时代认购方追诉(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等)等事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双方确认本产品已聘请受托管理人;产品专户是指侨金所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本产品认购方的认购资金并在产品到期日接收发行方的兑付资金并完成兑付资金划转的银行账户;本金是指认购方认购的初始认购金额,收益是指因认购方认购本金产生的孳息,起息日是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率开始计算本产品收益之日;认购方认购本产品,视作承诺已知晓侨金所仅负责备案登记,不对该产品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本产品有综合服务商自行销售或由其委托的机构以非公开的方式销售,不得通过公众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认购方在募集期内将资金转账至侨金所专门为本产品开立的弘鹰2号资金专户,户名为侨金所,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汕头东厦路支行,账号为55×××33;各方不得实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否则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在本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到期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12:00前,发行方将应兑付本金及收益足额划转至产品专户,进行收益支付、到期偿付。如发行方未按期还款,将由本产品的增信方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和到期兑付日的前1个交易日内将应兑付本金及收益足额划转至产品专户。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到期兑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侨金所将应兑付款项全额划转至认购方认购产品的资金账户。在本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到期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发行方应将收益分配对象、时间、数额等内容的文档发送至侨金所,并由侨金所复核后确定分配方案。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侨金所依据具体方案内容向银行发送划款指令,银行按照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同类产品认购方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在兑付前,认购方承担产品亏损的风险。发行方应按照本说明约定使用资金,按时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和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发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认购方支付兑付资金,如发行方未按约定支付兑付资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认购方持有的本产品本金及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对于发行方未向认购方按时足额兑付产品本金及收益,侨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发行方或认购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侨金所、受托管理人、守约方有权采取宣布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等措施,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方、认购方承诺,知晓本产品的发行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若未来发现发行方未能及时兑付本产品本金及收益等情形,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与备案方侨金所无关。当发生需要增信机构进行代偿的情形(增信方的责任依差额补足承诺函的约定,并附有责任免除的特定情形)时,认购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京投融信公司向增信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京投融信公司代理认购方进行代偿申请的行为视为认购方之行为。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发行方和认购方在本协议下的一切融资或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发行方和认购方本人,发行方和认购方授权并委托侨金所或受托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发行方和认购方本人,与侨金所或受托管理人无关,侨金所或受托管理人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均明确知晓:侨金所作为交易平台,不承担发行方所发行的产品的销售职能,不提供信用增级或收益保障,不作为本协议的缔约方承担任何义务,不对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的真实合法有效提供保证,不承担任何担保或垫付责任。侨金所仅为双方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数据服务等协议约定的技术支持,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料仅供参考,其真实合法有效均由信息提供人保证,侨金所不作任何保证,发行方及认购方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认购协议附件一为产品说明概要,载明:本产品募集规模上限40000万元,产品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以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为准,认购金额50万元起。预期年化收益率根据认购类别确定,其中A类为3个月期限,认购金额5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8.0%;B类为6个月期限,其中B1为认购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8.0%,B2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8.2%,B3为300万元至8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8.5%,B4为8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8.8%;C类为12个月期限,其中C1为认购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8.5%,C2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9.0%,C3为300万元至8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8.5%,C4为8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9.5%;D类为18个月期限,其中D1为认购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8.8%,D2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9.2%,D3为300万元至8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9.5%,D4为8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9.8%。侨金所将募集账户上所有认购资金转入发行方账户,当日即产品起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对于A、B类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即为产品到期兑付日;C、D类产品,每一期产品起息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以及产品到期兑付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基准日不计息。从产品起息日起,根据不同认购类别,满相应认购期限对应的自然日为产品到期兑付日。到期实际收益率为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到期实际兑付本金及收益为本金*(1+到期实际收益率)。A、B类产品为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收益,C、D类产品按约进行收益分配,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最后一期收益。增信措施包括:青旅实业公司为本产品到期偿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发行方静思园酒店100%股权质押(发行方控股股东与本产品受托管理人京投融信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发行方100%股权质押于受托管理人,由受托管理人持续监督股权有效性和价值),兰泰公司及万源公司各100%股权质押(其控股股东与本产品受托管理人京投融信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发行方100%股权质押于受托管理人,由受托管理人持续监督股权有效性和价值)。资金用途为静思园酒店项目装修升级改造及补充其经营性流动资金。在本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到期兑付日前1个工作日12:00前,发行方将应兑付本金及收益足额划转至产品专户,进行收益支付、到期偿付。如发行方未按期还款,将由本产品的增信方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和到期兑付日的前1个交易日内将应兑付本金及收益足额划转至产品专户。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到期兑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侨金所将应兑付款项全额划转至认购方认购产品的资金账户。本产品的综合服务商及受托管理人为京投融信公司,增信机构为青旅实业公司,备案登记机构为侨金所。发行方应按照侨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认购协议附件二为投资人确认函,印有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 2019年1月15日,侨金所向张莹发放《产品认购确认书》,确认已收到张莹根据合同编号QJZX-HY2-122认购弘鹰2号第29期的资金100万元,投资期限12个月,认购类别为C2,预期年化收益9%,起息日为2018年7月13日。 2019年3月12日,侨金所向张莹发放《产品认购确认书》,确认已收到张莹根据合同编号QJZX-HY2-277认购弘鹰2号第30期的资金65万元,投资期限18个月,认购类别为D1,预期年化收益8.8%,起息日为2018年7月13日。 2019年7月26日,弘鹰2号资金专户向张莹汇款28364.70元、44630元,备注“收益分配”。至此,上述两笔款项对应的一年收益已结清。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30日,弘鹰2号资金专户向张莹汇款28014.33元、26988.53元、40312.71元、29271.61元、6677.71元,均备注“本金还款”。以上合计,收益已结清,本金已兑付131264.89元。此后,弘鹰2号资金专户未再向张莹兑付本金。因此,弘鹰2号项目尚欠张莹本金1518735.11元、收益28600元。 另查明:2018年8月27日,静思园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一份,载明:“致弘鹰2号-苏州静思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持有人:……静思园公司就本次挂牌发行产品向全体产品持有人(即投资人)承诺,对于一旦发生发行人现金流的资金来源金额或资金来源时间缺口,由本公司对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特定资产范围内不可撤销的差额担保义务,本承诺函项下的担保物总资产参考评估价值为1463141458.66元,担保物清单见本函附件;差额担保义务范围包括当期应支付的全部偿付价款(当期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担保期限在产品存续到期后三年止”。该函所附抵押物清单载明序号1651-3364共1714项抵押物,并载明石材编号、石材种类(包括灵璧石、钟乳石、黄蜡石、水冲石、木化石、海百合化石、恐龙化石、刻字石)、长度、宽度、高度、评估价值。 青旅实业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一份,载明:“致弘鹰2号-苏州静思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持有人:……青旅实业公司作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就本次挂牌发行产品向全体产品持有人(即投资人)承诺,对于一旦发生发行人现金流的资金来源金额或资金来源时间缺口,由本公司对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包括当期应支付的全部偿付价款(当期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且在到期兑付日的前1个交易日内将应兑付本金及收益足额划转至侨金所产品专户”。 青旅实业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被担保的产品为弘鹰2号……担保人不再出具子担保函或其他文件,直接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产品到期日,产品发行人应按说明书的约定清偿全部产品本金和收益。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发行人未在收益分配日和到期兑付日前1个交易日12:00前足额支付相应的本金及收益,则侨金所应及时向担保人出具代偿预警通知书,担保人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开展代偿事宜。担保人应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和到期兑付日前1个交易日内将代偿款(包括投资者全部本金、收益)足额划入侨金所指定账户。产品持有人在产品到期时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产品的本金、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产品存续期及产品到期之日起二年。” 2018年7月12日,能源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一份,载明:“致弘鹰2号苏州静思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持有人:……能源公司就本次挂牌发行产品向全体产品持有人(即投资人)承诺,对于一旦发生发行人现金流的资金来源金额或资金来源时间缺口,由本公司对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义务,包括当期应支付的全部偿付价款(当期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且在到期兑付日的前1个交易日内将应兑付本金及收益足额划转至侨金所产品专户”。 能源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被担保的产品为弘鹰2号……担保人不再出具子担保函或其他文件,直接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产品到期日,产品发行人应按说明书的约定清偿全部产品本金和收益。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发行人未在收益分配日和到期兑付日前1个交易日12:00前足额支付相应的本金及收益,则侨金所应及时向担保人出具代偿预警通知书,担保人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开展代偿事宜。担保人应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和到期兑付日前1个交易日内将代偿款(包括投资者全部本金、收益)足额划入侨金所指定账户。产品持有人在产品到期时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产品的本金、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产品存续期及产品到期之日起二年。” 北金公司作为出质人,京投融信公司作为质权人,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京投融信公司为弘鹰2号债务融资工具的综合服务商,为确保静思园酒店的义务履行,北金公司为静思园酒店在弘鹰2号产品所有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供股权质押,京投融信公司同意接受,该质押为第一顺位质押。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兰泰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万元)和该股权项下全部财产权利以及所有者权益设定质押,担保范围为弘鹰2号项目相关合同中静思园酒店应履行的一切义务,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中涉及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质押期间,京投融信公司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目标公司及出质人的生产经营或财产有关的资料,了解其财务状况;出现静思园酒店不履行弘鹰2号项目相关合同中义务或违约、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对质权实现有不利影响、被宣告破产等情形时,京投融信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质押股权,有权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京投融信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京投融信公司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即使京投融信公司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本合同第3条约定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任何救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2018年5月24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质权登记编号620100200133242001,登记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质股权数额500万元,出质人北金公司,质权人京投融信公司。 银地公司作为出质人,京投融信公司作为质权人,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京投融信公司为弘鹰2号债务融资工具的综合服务商,为确保静思园酒店的义务履行,银地公司为静思园酒店在弘鹰2号产品所有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供股权质押,京投融信公司同意接受,该质押为第一顺位质押。出质人以其持有的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100万元)和该股权项下全部财产权利以及所有者权益设定质押,担保范围为弘鹰2号项目相关合同中静思园酒店应履行的一切义务,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中涉及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质押期间,京投融信公司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目标公司及出质人的生产经营或财产有关的资料,了解其财务状况;出现静思园酒店不履行弘鹰2号项目相关合同中义务或违约、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对质权实现有不利影响、被宣告破产等情形时,京投融信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质押股权,有权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京投融信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京投融信公司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即使京投融信公司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本合同第3条约定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任何救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2018年5月16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质权登记编号620102200266881001,登记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100万元,出质人银地公司,质权人京投融信公司。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苏0509破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受理静思园酒店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苏0509破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受理静思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诉讼中,静思园酒店管理人明确认可: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弘鹰2号资金专户共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款326157255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弘鹰2号资金专户陆续将投资人支付的认缴款支付给静思园酒店,共支付325960000元。弘鹰2号资金专户收到静思园酒店用于兑付的款项52笔,另收到案外人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汇款2231968元、郑侠100万元、章苏阳200万元,侨金所随即向投资人进行了兑付,各笔收款与付款形成明显的对应关系,金额大体相当。张莹已向静思园酒店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但至今未被确认。 以上事实,有张莹提交的产品合同、转账凭证、产品确认书、差额补足承诺函、担保函、追加增信的说明、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收款凭证、法律服务协议、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静思园酒店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静思园公司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本院调取的光大银行交易明细、资金保管协议、北京黄金项目资金保管协议及银行账户明细、弘鹰1号项目资金保管协议及银行账户明细、弘鹰2号受托管理协议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为证。 存在争议的证据如下: 1.张莹提交的《流动性支持函》复印件一份,载明“致中健汇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汇创公司):由青旅实业公司作为差额补足及担保方的包含且不限于《弘鹰1号-海南金凤凰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弘鹰2号-苏州静思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全系产品,均由中国青旅集团公司提供流动性保障支持。具体内容如下:一、触发条件。由青旅实业公司作为差额补足及担保方的全系产品项下的本金和/或收益约定的分配日(包括提前到期)未获足额偿付。二、支持金额。支持金额为根据全系列产品合同中计算的中青旅实业已到期但未获得偿付的本金及收益,累计且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圆整。三、流动性支持义务的履行。我公司于收到贵单位关于触发条件已成就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函约定的支持金额支付价款。”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加盖青旅集团公司字样的公章。张莹称,该证据来源于中健汇创公司。 2.张莹提交的《承诺函》复印件一份,载明“致:能源公司鉴于,投资客户于2018年购买的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发行的弘鹰1号与静思园酒店发行的弘鹰2号产品。上述两款产品贵公司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为了解决上述两款产品给贵公司带来的兑付压力,恢复贵公司良好形象,作为贵公司参股的子公司将积极进行解决此事。本公司在此承诺,针对该两款产品贵公司所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都统一由本公司来无偿承担”。张莹称,该证据来源于中健汇创公司。 3.张莹提交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框架合同》复印件一份,载明:中健汇创公司拟担任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等产品的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为确保其目前及今后管理的产品投资者权益之可实现,静思园公司愿意以实物资产作为产品担保物抵押给中健汇创公司;抵押财产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担保的主债权为中健汇创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作为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产品项下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预期收益、投资款及逾期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落款处,加盖静思园公司、中健汇创公司字样的公章。 到庭被告均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认证意见:上述《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最高额抵押担保框架合同》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从内容来看,发函对象、合同相对方并非原认购人郭立民或原告张莹,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张莹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1587990.78元的普通债权; 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6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张莹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媛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丽仙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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