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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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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唐海燕、罗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202民初1573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怀化分行)与被告唐海燕、罗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怀化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海燕、罗小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怀化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海燕、罗小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342.66元,利息、罚息5020.73元,合计655363.39元(计算至2021年1月7日),并支付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确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唐海燕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栋××号(房权证号:湘(2××8)怀化市不动产权第00059247)房屋,并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唐海燕、罗小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唐海燕、罗小毛因购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栋××号房屋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双方协议一致,于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4399945Q118102899340,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借款期限为276个月,借款期限以借据为准,自2018年11月2日至2041年11月2日;2、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上浮20%,即5.88%;3、被告唐海燕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解除合同”等措施;6、被告唐海燕自愿用其购买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栋××号房屋(房权证号:湘(2××8)怀化市不动产权第00059247)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8年10月24日双方至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1月2日,原告按约定将贷款本金68万元发放至被告唐海燕的指定账户,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唐海燕应当按月及时足额归还借款,但自2019年3月起被告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21年1月7日已连续逾期超过6期,尚欠借款本金650342.66元,利息、罚息5020.73元,合计655363.39元。综上,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唐海燕、罗小毛均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放款单、借据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系统拖欠本息及还款流水截屏复印件等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核实原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海燕与罗小毛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11日,罗小毛、唐海燕向中国邮政怀化分行提交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2018年10月17日,原告中国邮政怀化分行(贷款人)与被告唐海燕(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4399945Q118102899340),合同约定:被告唐海燕向原告借款68万元,用于购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教师新苑16栋)502号房;贷款起止期为2018年10月17日至2041年10月17日,贷款期限276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20%;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利率按固定日浮动;借款人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唐海燕账户(6210××××983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发生违约情形时,贷款人可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唐海燕所有的位于迎丰东路(教师新苑16栋)502号房屋(权属证号:湘(2××8)怀不动产权第0××7号),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还款、借款到期(包扣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等其他权利义务。被告罗小毛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2018年10月24日,双方到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证号为湘(2××8)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原告依约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告唐海燕发放了贷款68万元,并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份,年利率为5.88%,逾期利率为7.644%。截至2021年1月7日,被告唐海燕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未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0342.66元、利息(含罚息)5020.73元,共计655363.39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海燕、罗小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借款本金650342.66元,及截至2021年1月7日利息、罚息5020.7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从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有权就被告唐海燕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栋××号[登记证号:湘(2××8)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7元,减半收取5194元,由被告唐海燕、罗小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石龙惠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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