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第一中学、张可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02财保124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德市第一中学与被申请人张可明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常德市第一中学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可明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街社区××楼××室房屋(权证号:湘2020常德市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保全。担保人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可明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街社区××楼××室房屋(权证号:湘2020常德市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周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浩
书记员刘慧芳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