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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庶领
联系方式:0557-2221803
注册时间:2012-11-26
公司地址:http://www,ahddzs.com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施工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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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302民初2199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军、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庶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57514.62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外墙钢管脚手架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将宿州市宿马园“新城壹品商住楼”外墙脚手分项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面积约3万平方。工程量计算方式:按图纸面积计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工期为350天,工期从2016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原告按照约定,按时完成了承包内容,但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工程超期。截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239669.625元,期间,被告仅支付了382155元,余款1857514.6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协议,现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沈小兵应到场,合同时沈小兵签的。原告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切东西,比如结算单、工程量之类的,无双方签字,我们不认可。原告出具的工程量和我们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外架搭设工程,工人是我们找的,原告也同意,外墙架的工期,原告说的不准确,沈小兵清楚。沈小兵是实际施工人。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外墙钢管脚手架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约135万元,超工期按每平方米每天0.15元计算。具体其他内容同原告陈述合同内容。合同生效后,原告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积极准备脚手架、钢管等设备进入现场施工,原告施工的有6号楼加炮楼、8号楼加炮楼、S2及S37商铺、人防地下面积总计20770.99平方米。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付款202155元、2018年8月30日付款50000元、2019年2月2日付款130000元,现因拖欠工程款及超期工程款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外墙钢管脚手架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交易对手信息(流水信息)、结账单、收条及运输订单在卷证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7514.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5751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18元,由被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邱毛雷 审判员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尹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凡昊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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