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3民终2710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自愿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70元,减半收取为16485元,由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解亚洁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路深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婉莹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