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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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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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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3民终2710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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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自愿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70元,减半收取为16485元,由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解亚洁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路深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婉莹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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